袋式除尘器 除尘骨架-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
前 言
本技术条件为实行O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,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。
本技术条件主要引用了JB/T 5917-91《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技术条件》。
本技术条件由O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。
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,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。
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: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,上海袋式除尘器配件有限公司。
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:朱德生、艾 葵。 本技术条件由O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1 范围
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袋式除尘器使用的滤袋框架的技术要求,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。
本技术条件适用于由金属材料制成的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含条文,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,与本技术条件同效。
JB/T 5917—91 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技术条件
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采用其O新版本。
3 技术要求
3.1 滤袋框架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3.2 滤袋框架应有足够的刚度,能承受滤袋在过滤和清灰状态中的气体压力,保证在3000Pa负压下运行1小时后塑性变形<3mm,焊点无脱焊现象。3.3 滤袋框架所有的焊点应焊接牢固,焊接区表面必须平滑且不得有裂纹和凹坑。不允许有脱焊、虚焊和漏焊。
3.4 滤袋框架与滤袋接触的表面应平滑光洁,不允许有焊疤、凹凸不平和毛刺。
3.5 滤袋框架表面应经过防腐、耐温处理,处理层表面应无剥落。
3.6 滤袋框架的直径、周长长度和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1~表4的规定。
表1 园袋框架直径公差 mm
直径 偏差限值
50~180 0 -1.80
181~250 0 -2.50
251~300 0 -3.00
表2 扁袋框架周长公差 mm
周长 偏差限值
≤500 0 -4.00
501~1000 0 -8.00
>1000 0 -12.00
表3 滤袋框架长度公差 mm
长度 偏差限值
≤2000 0 -4
2001~3000 0 -6
3001~4000 0 -8
>4000 0 -10
表4 滤袋框架垂直度公差 mm
长度 偏差限值
≤1000 8
1001~2000 12
2001~3000 16
3001~4000 20
>4000 24
4 试验方法
4.1 滤袋框架表面光洁的检验方法按JB/T 5917—91中5.1.2.1的规定执行。
4.2 使用游标卡尺或钢卷尺测量直径、长度和周长。
4.3 将滤袋框架口一端放在水平的平板上,用吊线锤测量其垂直度。
4.4 滤袋框架刚度检验
将被试验除尘骨架套入整只针刺毡滤袋后,再套上同样大小的厚塑料袋或橡胶袋,框架口密封后加上3000Pa负压,历时1小时,检验滤袋框架有无变形、弯曲和脱焊。
4.5 滤袋框架表面处理情况采用目测检验。
5 检验规则
5.1 检验分类
滤袋框架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两类。
5.2 抽样方法
从成品中随机抽样5%,且不少于3只。
5.3 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按JB/T 5917—91第5章的规定执行。
5.4 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试制鉴定;
b) 产品投产后,在结构、材料、工艺上有较大改进,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时;
c) O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。
5.4.1 检验项目
a) 尺寸偏差;
b) 焊接质量;
c) 表面处理情况;
d) 框架刚度。
5.4.2 判定规则
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,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检,如仍不合格,则该批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。
5.5 O环保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。